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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统一管理

2025年10月11日  点击:[]

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统一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

1.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每次只能申请一次出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线上申请,需首先进入企业微信-微人事系统-业务大厅-请假申请模块提交请假申请,请假申请审批通过后,再进入企业微信-微人事系统-业务大厅-在职人员出国申请模块填写信息,上传《依规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承诺书》(附件3)和请假截图。除出国(境)旅游外,出国(境)探亲的需要上传亲属在国(境)外学习、生活、工作等身份证明材料及邀请函,出国(境)就医的需要上传国内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境外就医建议和境外医院的预约材料等,离退休教职工年龄较大的(70岁以上),还应当上传健康证明。因私出国(境)审批严格履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初审、相关部门审查、校领导审签、人事处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

2.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组通字〔202527号)相关规定,一般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在职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一般一年内只能申请1,最长不超过1个月,出国攻读学位、访学研修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离退休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一般一年内不得超过2在国(境)外时间一般累计不超过3个月,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管理

1.新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须在取得证件7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统一管理。

2.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须于回国(境)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证件交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统一管理。

3.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新进人员,须于上岗7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统一管理。

4.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由教职工本人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遗失作废,并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信息页送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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