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24〕7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关键,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根据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38号)申报高校教师、实验、思政研究系列职称的教师须取得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申请人在选择认定的学科时,系统内填报要求到最底层目录,不能出现“某某大类”、“理学”、“工学”等一级目录。
(四)普通话水平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教师资格申请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国际中文教育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的规定执行。
(五)教育教学能力、经历条件
1.持有高等教育层次《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按照《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教师资格考试内容及方式的实施方案》考核合格。
2.近两年至少完成两学期与申请认定学科相关课程教学任务,且授课对象为专科以上学生: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师助教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教发 〔2024〕3 号)相关规定,完成不少于一学期与申请认定学科相
关课程的助教工作,视为完成相应时长的教学任务。
3.申请人须在编在岗或已与学校签署两年以上劳动合同。
4.高等学校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认定人员,上述认定条件(四)不做要求。持高等教育层次《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申请认定的,申请认定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跨专业认定的须按照《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教师资格考试内容及方式的实施方案》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并合格。
(六)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且合格(须提供近一年内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
三、教师资格认定流程、时间安排
(一)网报时间。2024年上半年网报时间为2024年6月3日9:00至6月17日17:00;2024年下半年网报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00至11月20日17:00。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网报期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操作流程详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附件 1),现场确认点请选择“内蒙古工业大学”。
(二)学校审核时间为2024年6月15日-6月24日和2024年11月25日到11月29日,审核申报人员网报材料及相关认定材料,各申请人需于网报系统提交信息后到6月24日和11月29日之前持以下认定材料到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师资科(明德楼433)进行确认:
1.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信息需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审核无误,同时提交上述证书复印件,如网上信息比对不成功需携带原件进行确认;
2.《个人承诺书》(需经个人签字);
3.《教学情况审核表》(附件2,需教务处审核盖章);
4.高等教育层次《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按照学校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要求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5.近一年来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6.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照片一张(与申请表上传照片一致)。
7.将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电子版、《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电子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发送至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刘斌OA处。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的材料报教育厅审查。
(四)自治区教育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核准备案,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具体发放时间由自治区教育厅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组织本单位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文件,尽快部署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间要求内完成网上申报,逾期网络确认窗口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认定材料。对于弄虚作假或违规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将收回证书并将申请人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联系人:刘斌 郝瑞英
联系电话:6577133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2.《教学情况审核表》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