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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

2012年05月24日  点击:[]

附件6

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承担本专业1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良好,所在院(系)领导、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或按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级以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及实施;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5名)参与本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校级以上实验示范中心建设工作。

(三)具有指导青年教师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业绩成果

取得实验师或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条,其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

(一)主持学校(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5名)承担国家、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5名)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学校级(地厅级)教学质量工程1项。

(二)出版实验教学相关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三)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主编或参编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或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五)在实验技术改进、使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单位创收纯收入10万元以上。同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3名),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前2名)。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七)获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高校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并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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