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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年04月30日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文件

内人发[2007]6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我区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人才强区战略的深入实施,逐步提高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成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逐步建立并完善以业绩为重点,包括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人事部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精神,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应试人员范围

参加自治区社会化评审,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聘任(续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和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本规定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本规定确定的免试人员除外)。

二、考试时间

职称外语考试时间根据人事部安排确定,考试有关事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发布。

三、考试语种、等级及适用范围

(一)考试语种与等级

考试语种为国家统一组织的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考试和自治区组织的蒙古语、古汉语考试。

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分为A、B、C三个等级;蒙古语、古汉语分为高、中级两个等级。英语考试在分级的同时,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类,考生可依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二)各语种与等级的适用范围

1.各语种的适用范围

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适用于申报各专业;蒙古语适用于申报蒙古语研究、蒙古语编辑、高等院校蒙古语教学以外的专业;古汉语适用于申报图书、文博、档案专业。

2.各等级的适用范围

蒙古语、古汉语高、中级两个等级分别适用于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A、B、C三个等级的适用范围见附件。

四、免试及降分参加评审的人员范围

(一)免试范围

1.博士学位获得者。

2.WSK、GRE、TOEFL、雅思考试合格人员;BFT考试中(I)级合格(可免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外语)和高(A)级合格人员。

3.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

4.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5.援外人员回国后两年之内参加评审的。

6.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内蒙古杰出人才奖获奖人员、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的中蒙医、药专业,农业系列畜牧专业的中蒙兽医、兽药专业,翻译系列的蒙古语翻译专业的人员。

8.艺术系列、体育教练员系列、文博专业、群文专业、文创专业、工艺美术专业中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9.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11.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1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和蒙古文专著、译著(不包括申报蒙古语研究、蒙古语编辑、高等院校蒙古语教学专业的人员)的。

(二)降分参加评审的人员范围

1.在旗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播音系列、技校实习指导教师。

以上人员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30%即为合格。

五、使用及有效期限

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享受其它待遇的必备条件(除免试)。从2004年起,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长期有效,晋升级别、转系列需达到新晋级别、系列的要求。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全区职称外语考试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领导部署,并确定自治区内有效的合格标准;考试实施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更改其有关规定。

(二)各级人事部门职称主管机构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考试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执行自治区有关文件。

(三)考生自愿参加考前培训和购买考试教材,报考点不得强制要求。

(四)盟市自行组织开展的盟市范围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由各盟市自行决定。

(五)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让考生及时了解报名、考试、培训、发证等信息。

(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是一项非常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职称主管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涉及职称外语考试的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

职称外语各等级使用范围

→等级

↓专业

A

B

C

高校、科研、卫生、农业、工程

正高 副高

(推广研究员)

中 级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国际商务

高级国际商务师

国际商务师

助理国际商务师

以上专业外

其它所有专业

正高

副高

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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