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厅发〔2011〕64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9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确保“草原英才”工程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原则要求
(一)实施“草原英才”工程,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按需引进,量才选拔,重点培养,重在使用。
(二)根据自治区产业升级、科技创新、学科建设、社会发展等对人才的需求,围绕项目建设、课题攻关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领军人才。采取刚性和柔性两种方式,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以引进带培养、以培养促引进”的方式,在区内重点选拔培养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二、“草原英才”选拔条件
(三)“草原英才”选拔对象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且身体健康。
(四)从区外选拔引进“草原英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受限制,创业人才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刚性引进:通过调入或聘用方式到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柔性引进: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工作不少于3个月。
从区内选拔“草原英才”,一般应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受限制,创业人才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草原英才”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含外籍)相当层次的人员。
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专项奖一、二等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中央宣传部“四个一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专项奖一等奖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得国际重要科研奖项或在海外知名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工作且有一定造诣的留学回国人员。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或带资金(项目)来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企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具有较丰富的招商引资和园区管理经验,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5.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11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自治区中青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以及其他人才项目重点人选。
6.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以及公共管理、金融管理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三、支持政策
(六)引进的“草原英才”,到机关工作,按照国家关于聘任制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到事业单位工作,没有空余编制的,可带编制进入;没有空缺岗位的,可根据引进人才条件,增设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特设岗位。
(七)引进的“草原英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其住房由用人单位特事特议协商解决;刚性引进的“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其住房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70平方米、150平方米。工作期满10年的,单位提供的住房产权归本人所有;本人不使用单位住房并在聘期内购房的,10年内每年由用人单位结合住房标准,按当地当期购房平均价格,发放购房金额10%的住房补贴。
(八)引进的“草原英才”要求安排配偶、子女到自治区工作、上学、落户的,由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和公安等部门予以解决;其子女在自治区参加高考,不受来区落户年限等条件的限制,并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予以加分。
(九)引进的“草原英才”需要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由自治区人社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其业绩直接认定;具有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各种资格,到我区后均予承认,享受区内同类人员相应待遇。
(十)引进的“草原英才”带新型项目或高科技成果到我区创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优先办理创业手续。
(十一)引进和培养的“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除通过特事特议协商确定资金资助外,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不含柔性引进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5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柔性引进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其中,引进的“草原英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提高资助额度,社科类的资助额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列入“草原英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高校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性补贴。
(十二)“草原英才”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参与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建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国家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等,自治区予以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为我区院士后备人选。
(十三)工程实施部门应定期组织“草原英才”参加政治理论培训;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有计划地选派“草原英才”到国内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行考察、深造、挂职培养,并在学术交流、著作出版和成果展示等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十四)对担任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草原英才”,实行项目负责制,给予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
(十五)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自治区聘请“草原英才”担任相关领域的咨询专家、顾问,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重要科研计划、重要项目的咨询论证等;组建“草原英才”智囊团,定期开展活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十六)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技术入股、成果分红、协议工资以及股权期权等多元化分配形式,在收入分配方面对“草原英才”予以倾斜。
(十七)支持“草原英才”申请国内外专利。对专利的申请费和维持费,科技部门和用人单位各给予50%的资助;知识产权部门应无偿提供专利战略信息服务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十八)用人单位将“草原英才”(或其团队)的科技成果转让的,应从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对其奖励;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应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对其奖励。
(十九)在工程实施期内,“草原英才”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二十)“草原英才”以其成果、项目在自治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工商、财税、国土等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政府在土地使用、城市配套费、仪器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优惠,并通过风险投资、贷款担保、项目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一)“草原英才”(或团队)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的,可在项目(课题)总经费中扣除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基本建设费后,提取5—10%的激励支出。
(二十二)用人单位应按现行政策及时为“草原英才”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可根据“草原英才”的贡献大小为其购买人身、财产等商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事宜;“草原英才”享受厅级或厅级以上医疗保健待遇。
四、经费保障
(二十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草原英才”工程实施多元化投入机制。政府投入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
(二十四)自治区设立“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投资额,由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使用。通过“以奖代投”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工程实施给予支持。各地区、各工程实施部门(单位)都应设立“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
(二十五)自治区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程实施所需资金,从本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申请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并根据工程实施成效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贴。各类资金来源主要渠道为:
1.以2010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各工程实施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作为基数,今后5年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增量中的50%用于人才培养和引进。
2.自治区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每年按工资总额的2.5%用于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的基础上,再安排公用经费的5%,用于本单位的人才培养。
3.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从项目总投资额(经费)中安排不少于2%,用于人才培养。
4.企业应从每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拿出2%的部分,建立“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薪金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六)第(十一)条规定的“草原英才”创新创业资金、基地和团队奖励性补贴的支付渠道为:
1.“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其创新创业资金由同级财政单独安排。
2.“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其创新创业资金先从各部门“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的经费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实后,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实施工程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3.基地和团队奖励性补贴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十七)各地区、各工程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可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合法资助。
五、管理办法
(二十八)自治区成立“草原英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符合条件人选经审定进入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范围后,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由自治区授予“草原英才”称号。
(二十九)按照人才成长、创新、创业规律,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用人单位和工程实施部门对“草原英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三十)自治区定期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草原英才”;对在实施“草原英才”工程中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十一)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机构,承担“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日常事务性工作。工作经费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十二)各地区、各子工程牵头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化列入工程实施的人员范围、标准条件和具体政策,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执行。
(三十三)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