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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2008年07月21日  点击:[]

内房字[2008] 4号

关于做好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单位退休人员

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0]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内党字[2002]8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本通知所指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为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无房退休人员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退休人员(含2000年1月12日后去世的退休人员),不包括区直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区直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属地办法与标准执行。

无房退休人员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性分房的人员;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退休人员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性分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退休人员本人及配偶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视同已享受福利性实物性分房,所参加的单位合作、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全部计入家庭实物分房面积内。

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标准

住房补贴的发放按照《办法》、《批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房出售住房补贴和住房普查若干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90号)中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等标准执行。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机关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所需资金,首先用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单位自有住房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或自有资金解决。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条件

1、单位已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全停止实物住房分配。

2、单位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19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职工住房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和单位住房档案,住房普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已按规定及时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准确录入微机实行微机管理。

3、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资金已按规定进行了清理,并全额存入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金数额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监察厅、审计厅联合检查审计组认定的数据为准。

未进行住房普查、未建立职工和单位住房档案,售房资金未按规定存储,违规挪用挤占售房资金,以及住房普查信息未实行微机管理的单位的住房补贴申请,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和审批。

五、住房补贴的报批程序

1、职工申请。凡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退休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2)2000年1月12日以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应领取的住房补贴应由退休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并提供死亡证明书、退休人员单位的有关证明、继承或受遗赠的公证书、领取人的单位证明及身份证明;(3)离婚人员应提供法定离婚证明。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2、审核公示。单位受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后,应进行严格审核,在己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退休人员的职务、职称、工龄、本人及配偶己享受的实物分配住房面积、住房未达标面积、需发放住房补贴金额等情况。对拟发放住房补贴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应在本单位和相关单位张榜公布l0天,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和复核无拳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报送审批。单位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资金审批表》(表二)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表》(表三),并提供单位发放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包括单位公示、调查取证情况说明,报送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应根据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人员和单位自有住房资金等情况,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表》(表四),于2008年6月30目前分别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根据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单位报送的机关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表、单位自有住房补贴资金落实情况,以及2008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住房补贴资金额度,下达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指标。

(二)各单位根据下达的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指标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填写(表一)、(表二)、(表三),履行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表二)、(表三)确定的资金数额采用财政代编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书的方式将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单位,由单位发放给退休人员。

(三)各单位要建立编制年度住房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住房补贴在“其它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支出”科目列支。

(四)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住房补贴资金。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严肃住房补贴发放纪律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材料和表格,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不再受理。

(二)退休人员主动放弃住房普查建档或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报送有关房普材料的,按自动放弃住房补贴资格对待。

对故意虚报、瞒报住房情况或用其它不法手段骗取住房补贴的,知情人应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享受住房补贴的资格,并责令其全部退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各单位领导和住房补贴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各单位要重点对职工家庭福利性实物分房和本人及配偶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和有关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暂不审批该单位申请的住房补贴。

八、其它

为了全面掌握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情况,合理地确定和分配年度财政补贴资金,请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二级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表》(表四),于2008年6月30日前按单位统一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没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直接报送。

联系人:自治区房委办 葛风华 梁立方

自治区财政厅 陈宏字

联系电话:自治区房委办 6945309

自治区财政厅 4192204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

2、《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资金审批表》(表二)

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表》(表三)

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表》(表四)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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