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师资管理 >> 职称评审 >> 正文

2017年自治区职称改革政策解读

2017年11月21日  点击:[]

2017年自治区职称改革政策解读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职称制度改革由于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在去年中小学教师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今年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在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印发之后,我们结合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制定出台了我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印发了《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发[2017]45),这标志着全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全面启动。

一、为什么改

(一)改革背景

1.职称制度历经30年未变,已明显不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建国初期至60年代中期的技术职务任命、1977年至1983年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1986年以来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不同阶段。现行职称制度是在国家1986年建立实施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涉及我区26个职称系列96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已逐步显现出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进行改革。

2.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对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职称评定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李克强总理要求,以更有力举措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职称评定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改革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二)改革过程

1.中央《意见》出台过程

20161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会议指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和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201612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从评价标准、评价机制、评审权限下放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新的指导意见,推出多项改革措施,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的顶层设计。同时要求各地制定配套措施,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2.自治区《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出台过程

中央《意见》印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李纪恒书记、布小林主席都亲自作了批示,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罗永纲“建议人社厅牵头起草我区实施意见,建议改革办列入年度计划”。按照批示精神,我厅经过对自治区以往相关政策的研究梳理,深入细致的调研,借鉴北京、河北、辽宁等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广泛征求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盟市和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大型企业以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714日,自治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18日,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9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文同意对我区的实施意见备案。912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922日,在我区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当前职称工作实际,上半年就研究起草、经过多次修改完善的《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标志着今年的职称改革工作正式启动。

二、改什么(现行职称制度主要弊端)

(一)制度体系不够健全。一是在纵向上,层级设置不够健全。二是在横向上,职称系列不够符合时代要求。三是在制度衔接上,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衔接。

(二)评价标准不够科学。一是“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现象严重。二是评价标准“一刀切”、“一把尺子量到底”。

(三)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一是评价方式依然比较单一。二是推进评审社会化力度还不够大。三是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四)评审监督不够到位。一是评委会管理、评审专家遴选等制度还不够完善。二是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还没有建立。

(五)评价和培养使用结合不够紧密。一是职称制度和人才培养制度衔接不够。二是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没有得到有效衔接等。

(六)管理服务不规范不配套。一是下放评审权限不够;二是推动自主评审不够;三是职称信息化程度不高。

三、怎么改(改革主要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健全职称制度体系。针对制度体系不够健全,提出完善职称系列,健全层级设置,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

2.完善职称评价标准。针对评价标准不够科学,提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条件,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3.创新职称评价机制。针对评价机制不够完善,提出建立多元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单独评审,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员都可以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4.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针对评审监督不够到位,提出建立职称评审监管机制,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职称综合治理。

5.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针对评价和培养使用结合不够紧密,提出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的有效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6.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针对管理服务不规范不配套,提出改革管理方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组织领导。

(二)具体政策措施(改革前后职称政策的主要变化)

1.评价标准的变化——提出全面修订完善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

一是把握修订的时间和政策依据。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根据国家各系列改革指导意见,对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及时出台。二是明确评价导向。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量化评价标准和业绩权重,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三是突出实际业绩,增加创新、专利等评价指标权重。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关于国家各系列改革指导意见。目前人社部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各职称系列改革指导意见,力争通过3年时间(2018年),基本完成主体系列(工程、经济、会计、卫生、技工院校教师、中专教师、高校教师等)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争取2020年之前出台所有系列改革指导意见,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2.论文要求的变化——提出合理设置论文条件。

1)继续要求论文的人员范围:盟市及以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定自治区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具体规定是: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2)不要求论文的人员范围:一是对旗县(市区)及以下专业技术人才一律不要求论文;二是盟市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评定上述系列中级(工程系列高级及以下)及以下职称不要求论文;三是盟市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评定上述系列之外的其他系列高中初职称均不要求论文。具体规定是:一是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可将其作为参考性条件。二是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三是尤其对旗县(市区)及以下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的变化——明确不作统一要求。

一是各职称系列不再统一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和评审的必备条件,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二是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4.评价方式的变化——提出建立多元评价方式。

在近年来探索开展考评结合、以考代评、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评价方式的基础上,今年提出在中小学教师之外的其他行业也逐步推行面试答辩的评价方式,在条件成熟系列的逐步推行考评结合。另外在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包头市部分职称推行网上申报评审,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5.评审备案权限的变化——提出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一是自治区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盟市。在去年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权限的基础上,今年下放“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从今年开始,在满洲里、二连浩特两个计划单列市也单独设置中小学教师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称评委会。二是自治区将中级职称备案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盟市和自治区主管厅局。今后中级职称的备案工作,盟市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自治区直属部门中,评审的由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考核认定的由各主管厅局负责。三是各盟市可结合地区实际,将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旗县(市、区)和用人单位。四是对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本科高校、大型医院、科研院所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今年下放内蒙古党校、所有本科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下放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赤峰市医院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下放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水利科学研究院、林业科学研究院、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五是下放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权。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依托自治区科协所属学会继续试点探索开展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6.管理服务方式的变化——提出建立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管机制。

从今年起,自治区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全部由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承担,从接收材料、审核整理到遴选评委、召开会议、公示结果全部由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自行组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监督管理,不再参与具体评审。主要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单位审核、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7.对高评委管理的变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保证评审质量,控制评审数量。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控制评审通过比例,做到好中选优,确保评审的社会公信力,切实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二是严格评审范围和程序。严格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职称,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否则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三是严格评审进度要求。遵守评审工作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延期评审不能超过1个月。四是报送评审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汇总工作,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名单等)在评审前一周之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五是完善专家评委库。要充实完善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委库。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增加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以及非公有制组织专家的比例,对专家评委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随机抽选。六是加强评审管理。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封闭式入围评审管理,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担任本年度的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七是做好核准备案工作。在评审结束一周内,各高评委要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一个月内完成核实举报事项,无异议后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同时明确惩戒措施: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8.职称申报程序的变化——调动行业部门积极性

一是对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改变原有的由基层人社部门逐级进行职称申报的流程。改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由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盟市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送自治区各系列高评委。报送材料无同级人社部门盖章的,高评委会不予接收。盟市、旗县无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系列材料,仍由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接收,按原渠道报送。二是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各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各高评委。

9.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政策的变化——加大倾斜力度

一是对在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二是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三是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四是在中初级职称考核认定上,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规定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职称。五是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单独评审。在开展基层卫生职称系列评审的同时,针对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牧业、林业、水利等岗位专业技术人才,在高评委会评审时,单独设组、单独评审。

10.破格条件的变化——提出畅通自治区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一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对取得八大类奖项和荣誉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这些奖项和荣誉包括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二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对取得四类奖项和荣誉的专业技术人才,规定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包括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得者;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在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学历不够要求,但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这些荣誉强调的是在取得现有职称后,之前取得的不算。三是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一类是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包括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另一类是破格认定相应职称。对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特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通过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破格认定相应职称。四是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调入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的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

11.评聘关系的变化——提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一是评聘分开。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二是评聘有机结合。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事业单位职称评聘衔接规定:一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二是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中初级职称评审,由盟市(区直部门)根据专业技术人才实际统筹安排。三是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评审;四是高校等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评审条件中有受聘时间规定的,严格按照受聘时间执行。

12.参评人员范围的变化——明确公务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是公务员不得评职称。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公务员分类改革规定执行。二是退休人员不得评职称。包括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政策依据:原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对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13.公示公开制度的变化——提出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

“四公开”:实行职称政策、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三公示”:完善职称评审三级公示制度,职称申报前要在单位内部公示,盟市(厅局)在审核报送前要在盟市(厅局)范围内公示,评审结束后要在全区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组织核实处理。

14.承诺惩戒机制的变化——提出探索建立自治区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一是完善诚信承诺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人诚信承诺书》;二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和评审结果,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申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15.职称评价人员范围的变化——提出畅通职称申报渠道

一是打破制约关系。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进行职称申报。二是畅通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或服务单位进行职称申报。三是享有平等待遇。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四、需要说明和强调的几个问题

1、关于实施意见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

  中央和自治区的改革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体内容,确定了职称制度改革的四梁八柱,进行衔接细化的相关配套政策正在积极推进,主要包括职称管理服务的综合性、基础性制度文件和单项改革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将更具有操作性、可行性。

2、关于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问题

一是进行总量控制。今年是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常态化的第二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仍实行总量控制,两部给我区的指标控制数和去年持平,还是71人。我们综合考虑各盟市中小学教师总体状况,主要依据专任教师人数,按照大体1:2的比例下达了申报控制人数,同时单列了区直、满洲里、二连浩特的申报控制人数。二是发挥导向作用。各地区要按照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高标准严要求,树立中小学教师发展的标杆和楷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情况,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工作。三是注重教学业绩。注重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四是重点倾斜基层。要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牧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的倾斜力度,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的实际,对在农村牧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30年的中小学高级教师,可不受学历限制,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要求,破格参加正高级教师评审。侧重考察其工作业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五是严格推荐比例。控制中小学校领导的推荐比例(以盟市为单位衡量),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申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20%;同一单位推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否则不予接收。六是创新评价方式。坚持采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倡导“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等形式,增加基本能力素质的考核。

3.关于转系列评审

一是坚持“先转后评”的原则。二是遵循年限要求。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三是前后资历成果累加计算。转系列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4.关于中初级考核认定

考核认定的前提条件:一是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二是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三是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在考核认定范围,四是考核合格、工作称职。具体规定: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对基层的倾斜政策: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此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职称。

5.关于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把握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2016年底,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6年底;一个是申报时间之前。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6.关于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7.关于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8.关于工作进度要求

4个关键时间节点:一是1015日前完成工作部署,二是 1110日前完成组织申报,三是1231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四是20181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

9.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我区实行的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高中初级职称证书。关于证书办理发放:高级证书,由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各系列(专业)证书办理发放,时间要求是在核准文件印发3个月内;中级证书,要求盟市的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发放,区直评审的由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办理发放,区直考核认定的由各主管厅局负责办理发放。

10.严格评审收费管理

一是严格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正高级每人320元,副高级每人280元,中级每人150元,初级每人100元。不得另行加收费用。二是严格缴费时间。各盟市、各单位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上交有关费用。

通过职称制度改革,将逐步建立完整开放的制度体系,科学分类的评价标准,公平合理的评价机制,放管结合的服务方式,公开透明的监督体系,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

上一条:内蒙古工业大学2017年辅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 下一条:关于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学习的通知

关闭

版权所有: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
邮编:010051     电话:+86-471-657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