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经过鉴别后,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材料要进行销毁。
2、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注明标题和简要内容、形成时间和销毁理由。
3、销毁材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签字。
4、销毁材料必须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销毁。
5、销毁材料时必须有两名中共正式党员负责监销。
6、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人事档案材料。
7、妥善保管销毁人事档案材料登记册,以备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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