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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2024年06月14日  点击:[]

  


内蒙古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暂行管理办法

内工大 人事字〔20249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组通字〔2021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内党高工函〔2014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证件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级以下(不包含处级)在职教职工及厅级以下(不包含厅级)离退休人员。证件类型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登记备案

1.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出具的意见函。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2.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处级及以下事业编制人员、企业人员、校聘人员及离(退)休厅级干部(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3.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4.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汇总,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三、证件管理

1.教职工严禁违规办理或私自持有因私出国()证件,按照管理权限或备案信息管理权限,必须交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统一管理。

2.新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须在取得证件7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统一管理。

3.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须于归国7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证件交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统一管理。

4.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由教职工本人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作废证件,并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信息页,送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统一管理。

5.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新进人员在上岗7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统一管理。

6.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单位(部门)负责收集(离退休人员的证件交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收集)。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和因私出国(境)证件收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指定专人对教职工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收尽收。各部门(单位)收集后交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统一管理。

四、因私出国()审批

1.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查、校领导审签、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等手续。

2.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法律法规不准出国(境)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不得审批。

3.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无论是否假期,必须请假。

4.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确定在外期限。其中,离退休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间按国家关于假期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一般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累计在外时间不超过上限。出国访学研修按照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本人提交申请,申请中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出行时间、目的地、在外停留时间、原因及费用来源等信息。同时上传情况说明(包括旅游、探亲、就医情况等)或对方邀请函到出国(境)审批系统中。

6.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要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并上传到出国(境)审批系统。纪委就教职工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审核。

7.对下列教职工从严把关:(1)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教职工;(2)涉密岗位教职工;(3)有自治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自治区纪委委员,自治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自治区政协委员、常委,副高以上职称等特定身份的教职工。

8.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经审批同意后,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方可为其发放相应因私出国(境)证件,并由教职工签订承诺书,以提醒教职工本人遵守有关纪律规定。

9.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坚持一事一办原则,不得一次审批多次出行。

五、责任追究

1.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管理,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2.因私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在国(境)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3.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或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教职工出国(境)和在国(境)外须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出国(境)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不得持普通护照赴港澳或台湾地区;不得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其他国家或台湾地区;不得持往来台湾通行证赴其他国家或港澳地区;不得绕道其他国家赴台湾地区;因私出国(境)的党员教职工,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4.凡因私出国(境)的,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其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用等)一律自理。

5.教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所属单位(部门)的党组织报告,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报告,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6.教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出国(境)定居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单位(部门),并由所在单位(部门)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

7.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教职工归国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收回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并要求教职工一并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证明,以核查其是否存在逾期未归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行程、日程等情况。

8.各单位(部门)发现教职工存在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外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行程或日期,限期内无正当理由未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公费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以党员身份参加国(境)外公开活动等违规违纪情形的,及时与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和纪委沟通,由纪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对教职工违反外事纪律、外逃或涉嫌外逃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要认真核实情况,会同纪委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向上级人事部门报告,逐级上报至中央组织部。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教职工本人欺瞒组织、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会同纪委果断处置、严肃查处。

10.对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有关部门须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认真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根据纪委的处理情况,视情节轻重,限制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情节较轻的,2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严重的,5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12.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派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审批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好审批和管理的职责。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对申请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审批手续、登记备案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13.对相关单位(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致使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负面影响等情况,除按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外,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越权审批,弄虚作假,骗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一经发现,相关部门要立即向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证机关报告,对违纪违法的,严肃查处。

六、附则

1.教职工申请出国(境)定居的,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离退休的,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按管理权限报学校党委及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还需事先征得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同意。

2.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和外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形成监管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坚决防范违规违纪因私出国(境)行为发生。

 

 

 

 

 

 

内蒙古工业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024412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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