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待遇 >> 正文

【政策】内蒙古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10月01日  点击:[]

内蒙古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提升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水平,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进程,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师资队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原则

()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坚持与学校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原则,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为宗旨,打造一流人才队伍,构筑优势学科平台,加快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引进重点学科需要的学科带头人和高端人才,同时全面考虑充实其他学科发展和新学科建设等急需的优秀骨干人才。

()程序规范、合约管理。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发展潜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与考察,确保引进人才质量。同时,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实施聘期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引进人才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对象是指我校学科建设急需的、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一定业绩的创新创业型特殊人才。同时,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

第四条引进人才的范围

(一)第一层次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第二层次人才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科技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外知名学者专家等。

(三)第三层次人才

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创新人才计划人选,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一定业绩的创新创业型特殊人才等。

(四)第四层次人才

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海外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者,在海外知名学术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硕士点学术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五)第五层次人才

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第五条引进人才需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第一层次:符合国家一级教授任职条件人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含外籍)相当层次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层次:符合自治区及学校二级教授任职条件人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第三层次:符合学校三级教授任职条件人选,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层次:符合学校四级教授任职条件人选,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五层次:获得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计划。按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及引进人才特殊要求,并报人事处。人事处按照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和编制情况,拟定下一年度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提交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

(二)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将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下达各单位,并通过媒体、招聘会等多种方式向海内外发布招聘信息,接受应聘材料。

(三)确定考核人员名单。人事处根据本年度用人计划,在对应聘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确定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名单。

(四)用人单位考核。用人单位成立面试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组由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考核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专家、学科方向骨干等人员组成。考核方式可采取面试、试讲、答辩等方式进行。通过考核,就应聘者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师德素养、发展潜力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特别就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学科方向是否符合学校发展需要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将应聘人员材料上报学校审议。

(五)校学术委员会评议。人事处汇总各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评价的相关材料,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应聘人员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拟引进人员的建议名单。

(六)校长办公会审批。人事处将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拟引进人员材料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引进人才人选。

(七)办理手续。经审批拟录用的人员,由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网上公示、体检、报批录用、签订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引进人才层次的评价认定

第七条引进人才的评价认定标准如下:

(一)引进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人才的评价认定标准分别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中教授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条件,第四层次人才的评价认定标准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教授评审条件。

(二)引进第五层次人才的评价认定结合个人教育背景、科研业绩和学科需求特点等条件由校学术委员会评价认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评价认定,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统一评价认定,确认人选层次;

(二)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研究确定人才奖励和科研启动经费金额等相关待遇;

(三)对引进的特殊人才,提出特殊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事宜建议。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程序

(一)个人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人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

(三)根据评价认定标准,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评价认定建议。

(四)评价认定建议提交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四级教授以上人员报请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兑现相关待遇与政策。

第六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及待遇

第一层次:

1.住房:提供20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工作满8年归个人所有;

2.安家费:300万元;

3.岗位津贴:100万元/年;

4.科研配套费: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具体需求协商确定,配备学科梯队和学术助手等。

第二层次:

1.安家费与奖励:提供安家费150万元,一次性发放50万元人才奖励;

2.岗位津贴:校内二级教授标准;

3.科研配套费:300-500万元,根据学科建设具体需求和引进人才业绩成果情况确定,配备学术助手。

第三层次:

1.安家费与奖励:提供安家费25万元,一次性发放15万元人才奖励;

2.岗位津贴:校内三级教授标准;

3.科研配套费:理工科60万元,人文、社科、经管类30万元。

第四层次:

1.安家费与奖励:提供安家费15万元,一次性发放10万元人才奖励;

2.岗位津贴:校内四级教授标准;

3.科研配套费:理工科20万元,人文、社科、经管类10万元。

第五层次:

1类:总体奖励25万元,其中,安家费10万元,科研启动金10万元,人才奖励5万元。

2类:总体奖励15万元,其中,安家费5万元,科研启动金5万元,人才奖励5万元;

3类:总体奖励10万元,其中,科研启动金5万元,人才奖励5万元。

第七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合约管理。引进的人员应与学校签订聘期合同,明确聘期待遇和条件、工作职责、聘期目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并严格履行合同。正式受聘上岗前,与所在单位签定岗位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和目标,并据此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聘用考核。聘用考核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对受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聘期考核重点对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运用。对引进各级各类人员的绩效考核,作为发放工资及岗位津贴的主要依据。对确实不能发挥作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学校可对其调整岗位或降级聘用直至解除聘用。

第十五条服务年限。引进人员来校服务年限根据聘用合同确定;柔性引进的人员,每年在校工作时间协商确定。对于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人员,除应按照所签订聘期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退回学校为其提供的安家费和一次性人才奖励等。对于服务期未满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关系的,需退回学校为其提供的安家费、人才奖励和科研启动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人事处设人才引进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人才引进计划的制定,招聘信息的宣传发布,引进人才的评价与跟踪考核,引进人才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是提升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和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学校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学校下拨专项经费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召开,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校在职教师以脱产形式且在区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后,享受与上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相同待遇;本校在职教师以不脱产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比照上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待遇,最高可以享受第五层次的第2类。

对于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无毕业证书)的人员,人才奖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 对享受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因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者,经学校认定、查实,取消其相应待遇,并追回有关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政策】内蒙古工业大学2017年度公开招聘紧缺急需专业硕士毕业生实施方案

关闭

版权所有:内蒙古工业大学人事处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
邮编:010051     电话:+86-471-6575701